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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国土资源局
(一)贯彻实施国家、省有关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法律、法规;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国土资源的管理 、保护与合理利用政策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;制定全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 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地质调查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制定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;负责国土资源规划编制任务的下达、指导、审核、报批。 (三)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;依法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
(四)拟定并组织贯彻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复垦方案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。
(五)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。贯彻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作;实施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测评;负责土地价格评估行业管理。
(六)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,实施乡(镇)村用地管理办法;指导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,办理其行政许可事项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;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;负责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管理;负责全市地质调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。
(八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;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评估工作。
(九)按规定对全市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有关费用进行征收管理;实施并监督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。
(十)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管理、矿产资源管理科学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。
(十一)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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